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阿里巴巴集团诉自媒体博主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并传播虚假信息,法院明确认定使用者对AI生成内容负有审核义务,不能以“AI生成”为由免责。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联案号:(2024)浙0108民初10311号
一案情简介:AI“幻觉”文章惹官司
        被告李某是百度平台“XX说机”百家号运营者,该账号认证为“电商达人、网络工程师、优质数码领域创作者”,并通过承接商业推广、电商带货等业务获利。
该AI生成文章声称:“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实存在的企业,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之一”“作为阿里巴巴旗下的一个重要子公司”等。
然而,经法院查明,文章所指的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案外人注册的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无任何关联或合作关系。
被告李某自述其在“文心一言”APP中输入指令:“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1000字以上的原创文章。”文心一言随即生成被诉侵权文章《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的真实性探究》,李某未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即在其账号发布。
二判决原文要点
1关于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李某运营的账号是经平台认证且具有一定规模粉丝群体的专业电商推广号,此类账号对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有较大影响,可以引导消费者交易决策,其本质是借助信息网络进行商品销售和推广,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主体,其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但在互联网环境中,李某通过发布文章吸引流量、增粉养号的行为,与原告同属电商业态的市场主体,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对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看,双方并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立法本身并未预设“竞争关系”的框架限制,竞争关系是否存在不限于同业竞争,原告系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拥有众多家喻户晓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而被告李某虽系运营自媒体的个人,但其通过自媒体账号承接商业推广、直播咨询、电商带货等业务,系电商业态的市场主体:故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2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自媒体博主,负有审核所发布的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在明确知晓被诉侵权文章系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信息来源不可靠的情形下,未对被诉侵权文章内容进行最低程度的审核……其行为违背了相应的商业道德。被诉侵权文章中有关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股权关联与战略布局内容,系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便能核实的事实,而被诉侵权文章将两者的关系混同,直接得出“阿里数字控股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布局之一”的结论,并让公众保持关注,这将误导广大公众产生错误认知,也会对两原告的实际业务经营与企业声誉产生影响,两原告亦需要耗资耗时对该等错误信息进行澄清,故被诉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两原告的竞争利益,亦造成了两原告相应的损失。

3对于被告所称被诉侵权文章系由人工 智能生成,其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商业推广的自媒体博主,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核义务,且人工智能本质上系辅助工具,在当前技术条件下,“AI幻觉”现象难以完全避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创作后,因其对生成物具有最大的控制权,其应当对生成内容的传播和利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审查过滤虚假信息,尽力确保其传播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或添加显著标识,提示相关公众该文系由人工智能生成,以避免虚假信息传播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损害,故被告李某的抗辩法院不予认可。
三结语
        本判决明确了AI是工具,使用者是责任主体。无论是自媒体运营者还是其他内容生产者,利用AI生成内容时,必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必要的核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案对规范AI生成内容的传播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商誉、维护健康的网络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我所知识产权部由杨河律师团队带队,团队成员还包括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周良钰律师、严己律师、陈国荣律师、郑南坤律师助理、张齐治律师助理等。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我所知识产权部今年再次入选2025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至此已连续四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撰稿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周良钰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