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核心条款解读与合规实务
一、微短剧定义及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其适用范围覆盖全渠道(网站、APP、广电频道、IPTV、有线电视等)和全终端(含公共电子屏、车载设备)。
《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适用的范围还包括重播的微短剧、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
二、微短剧的分类分级
《办法》第五条将微短剧分为三类,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分类主要依据题材和投资额: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微短剧,均纳入一类管理,不受投资金额限制;一般题材微短剧则主要根据投资额确定类别。
《办法》规定,一般题材中,投资额度较大的为一类微短剧,投资额度相对不大的为二类微短剧,投资额度较低的为三类微短剧。
为明确具体投资额标准,国家广电总局于2026年8月17日发布《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管理提示》,对以真人表演为主的真人微短剧和以AI生成为主的AI微短剧设置不同标准:真人微短剧以100万元、300万元为分界线,AI微短剧以30万元、80万元为分界线。
类别
题材条件
真人微短剧
AI微短剧
一类 特殊题材不限投资额不限投资额 一般题材300万元及以上80万元及以上
二类 一般题材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30万元(含)至80万元(不含)
三类 一般题材不足100万元不足30万元
《办法》原文规定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三类微短剧分类监管
根据微短剧类别的不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设置了不同的备案公示和审核许可要求,分别对应拍摄、制作前的备案环节与播出前的内容审核、发行许可环节。
三类微短剧备案公示及审核许可要求
类别拍摄制作前的备案公示 播出前的审核许可 播出凭证或编号
一类 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由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二类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备案公示制度;需结合所在地实施细则及直接申报机构的适用规则办理。
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批准文件
三类《办法》未规定适用一类、二类的拍摄制作前备案公示制度。不足100万元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进行播前审核;同步在线上系统向广电主管部门报送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注: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各播出单位应按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单位节目编号,不得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编号。
四、内容合规的十一条红线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微短剧不得载有的内容,即业内常说的“十一条红线”。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微短剧推广信息同样不得出现相关禁止内容。
目前微短剧盛行的“霸道总裁”、“重生报复”题材,或者以“擦边”为卖点的作品,很容易触发其中第(九)项规定的“宣扬淫秽”、“拜金主义”、“奢靡之风”、“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从而导致无法过审或者被下架。故,在短剧拍摄前应当对题材和内容先对照红线内容进行筛查和修改,以免造成商业损失。
《办法》原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 AI微短剧的标识要求
《办法》规定的微短剧包括AI微短剧。第三十四条明确,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的义务。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传播平台对未含有隐式标识的处理方式,但鉴于《办法》已有明确规定,AI标识已经成为强制要求,传播平台出于合规考虑,一般会要求制作方添加隐式标识,未未含有隐式标识的作品存在无法上线的风险。
因此,项目方既应落实每集明显位置的提示标识要求,也应关注作品文件中的隐式标识及具体平台的上传规则。隐式标识缺失可能增加补正成本并影响上线进度。为避免制作完成后重新添加、修改标识,建议制作方选用依法履行备案等相应义务的AIGC服务提供者,并在制作、导出和交付环节检查显式、隐式标识是否完整。
六、 播出平台的主体义务
平台义务的核心条款为《办法》第三十三条。根据微短剧类别的不同,平台的查验、审核义务也有所区别:一类和二类微短剧分别由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播出平台应在播出前核验证;三类微短剧由播出单位进行播前审核、授予节目编号,并同步报送相关信息,不同平台播出需通过各个平台的审核和取得节目编号。
除了三种类别的微短剧,类微短剧的内容(即如剧情号),平台也有监管责任。
七、 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违反相关要求的法律责任,并就部分违法行为衔接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相关责任包括责令停止或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其中,业内常见触发的情形是未按备案制作、未按许可内容播出或转移送审,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者可以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除法律规定的处罚以外,还可能影响其他项目备案、审核、上线、平台合作等,引起连锁反应。
实务提示
1. 立项阶段应先根据题材及投资额确定微短剧类别,并据此判断相应的备案公示、审核许可要求。
2. 剧本阶段应提前进行内容红线筛查,避免拍摄、制作完成后因内容问题无法通过审核而产生商业损失。
3. 建议建立备案版本、拍摄版本、送审版本、上线版本的版本管理机制,确保实际制作、播出内容符合备案和许可要求;发生需重新备案或办理变更的事项时,应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4. AI微短剧项目应在制作阶段同步落实显式、隐式标识要求,并关注所使用AIGC服务提供者的合规情况。
5. 项目方除关注《办法》本身外,还应结合属地广电主管部门及具体播出平台的规则,做好项目全流程合规管理。
孙泳欣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香港城市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高级工程法务师。
执业方向主要为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及人力资源合规,以及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服务。
孙泳欣律师曾先后多家中大型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凭借其勤勉、干练的服务风格和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孙泳欣律师也曾多次参与公益法律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撰稿 | 孙泳欣律师
编辑丨林凯珊
审核丨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