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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要旨】
期刊名称一般在于简要提示内容,而商标的意义则在于发挥区分出版物来源的功能。出版物名称和商标在保护范围上不能等同,出版物名称不能当然注册为商标,但符合商标法显著性条款等规定的期刊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本身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与其使用主体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期刊名称,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2【案件案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34号
3【裁判情况】
《交大法学》是上海交通大学公开发行的期刊。2012年1月和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函同意创办《交大法学》杂志。该杂志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办刊宗旨为: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反映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最新成果,刊载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相关主题论文和法律实践最新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法学学科健康发展。2012年2月21日获“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名称为《交大法学》,刊期为季刊。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该期刊共计出版了15期。
2011-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就期刊《交大法学》与万律网、北大法宝、中国知网等均存在合作关系。在2013年度中国人文社科学术期刊、科研机构排行榜“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180余种期刊排名中,《交大法学》2013年和2014年转载率名次为第13名和第10名,2014年转载量排名为第22名,综合指数排名为第17名。2014年起《交大法学》被《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2015年8月28日,《交大法学》入选2015年《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统计源期刊。
2013年12月25日,上海交通大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交大法学”(简称“申请商标”,江平教授曾题词“交大法学院”,申请商标标志取自题词中的前四字“交大法学”)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小册子、印刷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证书、杂志(期刊)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该标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用在“杂志(期刊)”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及复审申请。
上海交通大学不服上述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大法学”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其就“交大法学”商标所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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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