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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在该地名标示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善意、正当使用该地名。
【案件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793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吴晓玲、刘文平与被申请人袁州区南庙邹雪娥豆腐作坊(以下简称邹雪娥豆腐作坊)、邹雪娥、袁州区城西高根生蔬菜摊(以下简称高根生蔬菜摊)、高根生、袁州区城西余竹兰豆制品摊(以下简称余竹兰豆制品摊)、余竹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吴晓玲、刘文平诉称“南庙”豆腐经过其二十多年的经营,在宜春已创立了一定的名气。邹雪娥豆腐作坊、高根生蔬菜摊及其经营者未经其许可,订制印有“南庙”标识的豆腐模具盒,并且在豆腐上印制“南庙”标识,构成侵害其“南庙”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庙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辖的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地名,邹雪娥豆腐作坊位于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梁溪组,故邹雪娥豆腐作坊在其产品上使用“南庙梁溪”等文字,具有描述该商品产地等功能,属于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正当使用。故判决驳回吴晓玲、刘文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晓玲、刘文平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晓玲、刘文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驳回吴晓玲、刘文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庙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辖的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地名,当地盛产豆腐且具有做豆腐的传统,而吴晓玲、刘文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其产生对应关系,故相关公众易将南庙豆腐识别为宜春南庙镇范围内生产的豆腐。同时,邹雪豆腐作坊位于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梁溪组,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南庙梁溪南”文字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不会导致当地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邹雪娥豆腐作坊在其豆腐上使用“南庙梁溪南”等文字属于直接表示商品产地的正当使用。吴晓玲、刘文平主张邹雪娥豆腐作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其在豆腐模具上使用的“南庙梁溪南”文字。如上所述,前述属于直接表示商品产地的正当使用,故被诉侵权行为亦不构成擅自使用吴晓玲、刘文平“南庙”豆腐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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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