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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同业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1号
3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德某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森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某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德某森公司与美某勒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德某森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且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等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权。德某森公司认为,美某勒公司将德某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某勒公司宣传册及所附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与德某森公司“DERSON”标识在拼写上具有明显差别,一般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德某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美某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且标识拼写明显不同,亦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德某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某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美某勒公司宣传册中8张产品图片展示的是单个产品安装效果,不能体现具体施工项目,且图片上的原商标“DERSON”已替换为“Powerfiller”,不能使人误认为与德某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混淆行为。且涉案产品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该类产品的销售,宣传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美某勒公司的竞争优势,也不会使德某森公司丧失正当交易机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某森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5月9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美某勒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美某勒公司将德某森公司的8个工程图片中的德某森公司商标换成美某勒公司的商标,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原审判决对此事实经审理业已确认。美某勒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某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美某勒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德某森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美某勒公司对其产品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美某勒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美某勒公司在宣传册中称“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而再审庭审中,美某勒公司承认其至今未申请相关专利,故上述内容存在虚假,易使相关公众受欺骗、误导,侵害与美某勒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拥有多项专利的德某森公司利益,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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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