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44、45、46号

【基本案情】

在申诉人某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某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视动漫公司)与被申诉人杭州大某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儿子文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制片人汤融、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海科影厂)副厂长席志杰三人到刘泽岱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泽岱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以下简称94年草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世昱。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由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

2012年,刘泽岱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泽岱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亮。

2013年,刘泽岱与某视动漫公司约定上述三幅美术作品为委托作品,某视动漫公司甲方独家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

大某儿子文化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视动漫公司《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某儿子文化公司依据其与洪亮的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央视应视为95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某视动漫公司未经大某儿子文化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大某儿子文化公司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大某儿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某视动漫公司赔偿大某儿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及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2040元。

某视动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视动漫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某视动漫公司提交了“刘泽岱签署的确认书著作权归属”书证一份(以下简称95年声明),该书证载明:“本人刘泽岱受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的委托,创作了动画系列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主要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造型设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视动漫公司再审申请。

某视动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大某儿子文化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94年草图为刘泽岱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刘泽岱为94年草图的作者。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设计和造型设计系某视动画部委托上海科影厂创作,版权全部归某视动画部所有,亦即属于央视所有。虽然一审、二审法院查明,刘泽岱创作94年草图时,系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但是94年草图的创作系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等人到刘泽岱家中专门委托其创作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泽岱创作94年草图是代表上海科影厂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故94年草图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创作作品,某视动漫公司关于94年草图系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泽岱于不同时间分别与洪亮、某视动漫公司签订了多份涉及94年草图著作权归属的协议或者说明,对权属的处分多次反复。95年声明落款时间为1995年2月8日,即使实际形成时间为1998年,其签署时间亦早于上述协议或者说明签署时间。同时,在94年草图基础上由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年即已经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刘泽岱认识洪亮并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均在2012年以后,而在此前长达18年期间,刘泽从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视或某视动画公司主张过权利或提出过异议。

此外,广东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可了95年声明上刘泽岱签名的真实性。因此根据上述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5年声明真实合法有效。大某儿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95年声明、刘泽岱后续与某视动漫公司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说明和其他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4年草图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所有,刘泽岱无权就94年草图著作权再转让至洪亮。因此,大某儿子文公司不享有94年草图的著作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驳回。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