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案冻结款项系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所得,被告人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移转至案外人名下。经查,被告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有悖于正常交易习惯,被告人系随意处置冻结款项,案外人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为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可直接判决将在案冻结款项发还给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明知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仍谎称能从他国进口羊肉并承诺按期交货,以其实际控制的牧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等,获取物流公司支付的货款5500万元,并将其中的25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8日,牧业公司与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签订购销合同。2019年10月22日,刘某通过牧业公司账户向国贸公司账户转账3000万元。10月24日,国贸公司账户3000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物流公司自2019年10月20日起开始催促刘某交货,至案发前,刘某未交付约定货物,亦无能力退还货款。

二审审理期间,物流公司提起代位权民事诉讼,并轮候冻结国贸公司账户存款3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刘某退赔物流公司经济损失250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处理。在案冻结国贸公司账户的3000万元不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范围内,且国贸公司与刘某因该笔款项存在争议,不宜将该笔款项直接发还给被害单位,退回公诉机关。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冻结在案的国贸公司账户内3000万元的处理,经查:一是从冻结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原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合同诈骗事实,均认定刘某明知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仍谎称能从他国进口羊肉并承诺按期交货,获取物流公司支付的货款5500万元。冻结款项3000万元虽未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但属于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实质上系刘某骗取的被害单位预付货款。二是从冻结款项支付的背景看,刘某与国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和付款行为均有悖于正常的交易惯例,刘某系随意处置冻结款项;周某亦称国贸公司短期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认定国贸公司系善意第三人。三是从冻结款项的处置情况看,刘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国贸公司转账3000万元,同年10月24日该款项即被公安机关冻结,从购销合同签订(2019年10月18日)至款项被冻结不足一周,国贸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刘某的诈骗行为给物流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冻结在案的3000万元退回公诉机关,仅系程序处理,未作实体处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为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将冻结在案的3000万元追缴后发还物流公司为宜。

【案例评析】

“穿透式审判”的适用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其适用空间也是有限度的。一般而言,当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且在刑事程序中应有的权利未得到相应保障时,可考虑运用“穿透式审判”方法。本案是在刑事程序中“穿透性”地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确保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处理涉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必要保障相关当事人(包括案外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1.灵活嵌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权利。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辩论权、处分权等。可将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传唤到庭,通过陈述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相互辩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围绕涉案财产提出诉求和抗辩。本案二审法庭经审查涉案合同,传唤物流公司、国贸公司和牧业公司到庭,听取各方对涉案款项的处理意见,引导国贸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

2.关注并统筹处理关联诉讼。在适用“穿透式审判”时还需统筹处理关联诉讼,避免出现矛盾判决。在得知物流公司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合议庭及时与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得知刑事案件对涉案款项冻结在前,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民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本案宣判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民事案件承办人,确保案件处理协同,法律适用统一。

3.全方位多视角“穿透”案件表象,直击案件核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切换不同视角,全方位考虑涉案款项的各种处理方法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权衡利弊,在法定的框架内选择最优的处理方案,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文献来源】凌巍、吴小军:《“穿透式审判”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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