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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裁判意见】
在前述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其中“上一年度”通常指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对于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也可以作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执法实践中,之所以绝大多数垄断案件处罚所采纳的“上一年度”是立案调查的上一年度,是因为一旦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立案调查,有关经营者一般会停止涉嫌垄断行为,以立案调查为基准确定“上一年度”主要目的是选择距离垄断行为较近的年度,以经营者在该年度的销售额为基数计算罚款,由此体现行政处罚对垄断行为的震慑性。
本案中,涉案垄断行为发生于2016年且在2016年底已经停止,原广东省发改委反垄断局于2017年7月启动对涉案垄断行为的调查。如果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计算,本案应以2016年销售额计算罚款并作出处罚。而且,本案中以2016年销售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准,更接近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执法实践中通常以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经营者销售额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也同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体现的过罚相当原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考虑了建某公司等16家企业具有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等因素,因而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处罚,而仅对化某公司等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处罚,以达到警示效果。被诉处罚决定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以建某公司 2016年销售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计算罚款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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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