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n information
【裁判要旨】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2
【案件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
3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上海华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泰某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19247.3、名称为“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5年10月,泰某公司起诉华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该案以下简称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2016年1月,双方经协商自行签署《调解协议》(实为和解协议),泰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起诉,并获得准许。
2019年6月,华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涉案调解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请求确认涉案调解协议无效,判令泰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798626元,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调解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并判决驳回华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涉案调解协议全部无效,泰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合理开支10万元。
5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泰某公司拥有并行使涉案专利权这一事实是否能够排除涉案调解协议的违法性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与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依照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原则上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是,权利人逾越其享有的专有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其次,关于泰某公司行使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本案中,双方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泰某公司所有的“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权,其技术效果主要在于降低开关制造成本,增强开关使用的稳定性、可靠性,属于对无励分接开关的改进,并非无励磁分接开关领域无法回避的基础性专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带有特定结构的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不涉及特定类型或形状的无励磁分接开关,而涉案调解协议以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型式划分产品,将其分为笼形、非笼形(包括鼓形、条形、筒形、鼠笼形等);在海外市场,又以无励磁分接开关的生产企业划分产品,将其分为泰某公司所参股的泰某联合公司生产的开关和其他企业生产的开关,并以上述划分为基础对华某公司生产和销售某些特定类型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关联。泰某公司在原审答辩中也自称,涉案调解协议约定内容已经超出专利侵权纠纷,合同条款也与泰某公司涉案专利权脱钩。
此外,华某公司与泰某公司在无载分接开关市场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调解协议对无载分接开关市场进行划分,并以此对协议所涉及产品,即无励磁分接开关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种类、销售地域等加以限制,排除、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可见,涉案调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再次,关于涉案调解协议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前已述及,由于涉案调解协议对于所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种类及相关的销售市场的划分并非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划分依据,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超出了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争议内容,因此涉案调解协议所涉及的产品是否包含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华某公司主张一审漏查,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泰某公司拥有并行使涉案专利权这一事实并不能够排除涉案调解协议的违法性。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