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案件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广州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诚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广州君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某公司)、广州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峻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某公司)、佛山厦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华某公司认为,诚某公司、君某公司、兆某公司、峻某公司、厦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主观侵权恶意非常明显,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仅是12块电路板及可由该12块电路板拼接成的一个电路框,缺少屏结构或触摸屏体,相应的触摸检测区没有载体即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触摸检测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华某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华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权利要求中“一种触摸屏”及“触摸检测区”必须为实体屏结构,进而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判决撤销原判,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诚某公司、君某公司、兆某公司共同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292.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峻某公司、厦某公司分别对前述赔偿金额中部分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注意权利要求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并在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下进行合理解释。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而不是诉诸该技术术语在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相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一般根据其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的相近程度,作为认定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的相应证据。具体到本案中,触摸屏属于在本领域中已有确切含义的技术术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多媒体计算机实用检修技术(教程)》、《多媒体技术应用基础》、《计算机操作装配与维修》等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触摸屏”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带有实体屏结构的接触式触摸屏,也包括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并且,可以进一步认定,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一审法院优先运用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距离较远的《现代汉语词典》等非本领域工具书作为依据解释涉案专利中触摸屏,脱离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结论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基于相同理由,华某公司、兆某公司、峻某公司等二审中提交的用于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公知常识证据之外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缺乏相应证明力,不予采信。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叶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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