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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
1.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相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在刑事案件中,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并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可能无法认定犯罪行为。而在民事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规则,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仍然可以认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2.在同一案件事实的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中,在另案程序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即一方当事人在公安侦查、行政查处过程中,或在讯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在本案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02【基本案情】
比某公司是第3919822号和第33452392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案涉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聂某、欧某的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他们从谢某处进货,谢某在公安机关也对其向上述案外人销售过相关商品的行为做了相应的供述。
公安机关在抓获周某、聂某、唐某时,扣押的物品为服装类商品,这些商品上使用了与第3919822号和第33452392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且属于商标性使用。尽管谢某辩解其向案外人销售的商品是来源于A公司的去除商标和标识的服装尾货,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0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赔偿比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共计15万元,驳回了比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本案中的多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谢某曾销售涉案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谢某上诉称其销售的是去除商标和标识的服装尾货,这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货物状态不符,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案例评析】
本案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民交叉不同处理结果的典型案例。案例展示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因证明标准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处理结果,强调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审判的不同原则和方法。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的目的是系统性解决刑事与民事审判中不同思维方式的冲突及融合。需要清晰界定和区分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审判中不同的审判原则和方法,包括刑事罪刑法定原则与民事类推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优势证据规则、证据裁判原则与当事人自认等不同的裁判理念。应摒弃机械化的“先刑后民”程序选择机制,构建商标类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举”的程序选择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协同提升。通过明确证据规则与审判理念的边界,弥合不同程序间的思维冲突,强化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效率。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