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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二【案件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三【基本案情】
在原告张旭龙与被告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张旭龙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三被告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了张旭龙的著作权。马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马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马跃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不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也不符合“两便”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十五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作出新的补充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行为地之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请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中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专职律师
邱琭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