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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电商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争夺始终是业界备受瞩目的焦点。近期,微某公司与小某公司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企业间的利益博弈,还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裁判要旨
1.商业信息的价值性,是指商业信息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潜在的商业价值或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具备合法性基础。尽管合法性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要件,但商业秘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在评判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合法性应作为潜在构成要件予以考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若经营者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收集、使用相关信息,那么其在收集、使用过程中的投入,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相关信息商业价值的依据。
二、基本案情
微某公司和小某公司均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家电产品,二者存在竞争关系。郑某、江某、辛某、付某曾是微某公司员工,其中郑某与江某为夫妻。这几位员工从微某公司离职后入职小某公司,人员流动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
某电商平台为维护市场秩序,公开发布了《销售政策和卖家行为准则》,明确禁止“通过支付费用或提供奖励(如优惠券或免费商品)来请求买家提供或删除反馈或评论”以及“操纵销售排名(如接受不真实订单、接受卖家自己的订单、接受单外退款或接受单外折扣的订单)”,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微某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存储于其 ERP 系统的某电商平台消费者信息。该公司通过延保承诺邀请消费者注册延保账户,并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借此收集消费者的姓名、邮箱及订单信息等。在产品未获好评或新品上市阶段,微某公司会利用这些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定向推送好评返现或有偿刷单邮件。
微某公司认为,其为收集涉案信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郑某、江某、辛某、付某等人将涉案信息披露给小某公司,小某公司利用这些信息在某电商平台竞品的经营中进行好评返现及有偿刷单活动,严重损害了微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基于此,微某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五被告告上法庭。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围绕合法性是否为商业秘密价值性构成要件的潜在条件,以及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展开了激烈争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应具备合法性基础。商业秘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在评判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合法性应是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经审查,微某公司收集、使用涉案信息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规避某电商平台禁止有偿换取评论和操纵排名的管理政策。该公司绕开平台监管,获取消费者联系方式,并通过定向推送邮件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或配合刷单,从而虚构用户评价和销售状况。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平台信息的准确判断,还使那些遵守规则、未使用该策略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微某公司为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而收集、使用涉案信息,其在这一过程中的投入以及因虚假宣传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依据。因此,涉案信息不具备合法的价值性要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
综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微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这起案件极具典型性和标志性,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实践和跨境电商行业的规范发展树立了标杆。在法律层面和行业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层面,它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商业秘密价值性构成要件确立了合法性前提,明确了商业秘密价值性构成要件应以合法性作为潜在条件的审查标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行业领域,本案当事人均为跨境电商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法院通过深入调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商业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公正的评价。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保障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行业内企业敲响了警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企业如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明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
首先,企业要清晰界定商业秘密范围,涵盖技术领域、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电商企业的独特营销方案、未公开的供应链信息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其次,企业要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对电子信息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限制特定人员查看和使用。
(二)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保密教育。企业要定期对员工开展保密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法规讲解等方式,让员工充分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泄密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如分享员工泄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实际案例,强化员工责任意识。
其次,规范文件管理。企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分类分级,标注保密级别,妥善保管纸质文件,废弃文件要进行粉碎等妥善销毁处理。对于电子文件,采用加密技术,防止数据在传输或存储过程中被窃取;建立内部监控和审计机制,定期检查信息系统和文件访问情况,及时发现泄密风险。
(三)与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经销商等外部合作方开展合作时,务必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范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如规定合作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违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建立监控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传播情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软件,监测内部网络中涉及商业秘密文件的传输动态;对员工的工作电脑进行合规性检查,防止员工私自拷贝、传输商业秘密信息。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封锁相关账号、调查事件原因等措施制止。
(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若发现商业秘密被侵权,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的损失等证据材料。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法律手段,既能挽回损失,也能威慑潜在的侵权行为。
综上,通过以上多方面的措施,企业能够有效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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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