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商业环境下,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立体商标以独特的三维形态呈现,为企业塑造差异化品牌形象提供了新的途径。然而,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与保护范围界定往往存在诸多复杂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在这样的背景下,贝某公司与深圳某区市场监管局、深圳市政府之间的行政复议纠纷案备受关注,其裁判结果及背后的法律逻辑,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着深远意义。

裁判要旨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形状的一部分注册为立体商标,其固有显著性较弱,需要更强的显著性证明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若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品三维形状来区分商品来源的市场实践,则应当认定立体商标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基本案情

贝某公司因涉嫌侵犯吉某公司第13***号牙刷头立体商标专用权,被深圳某区市场监管局处以15万元罚款。贝某公司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深圳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对此结果不满的贝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深圳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并驳回了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宝某公司曾就牙刷类商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6***号牙刷头立体商标,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且不具备功能性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此外,宝某公司还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牙刷头”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8月成功获得授权,不过其保护期限于2020年8月届满。

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吉某公司,就牙刷头主视图平面图形搭配“Or***”字母,申请了多个图形商标。在二审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上并不存在“Or***”文字信息,而涉案的第13***号注册商标中却包含“Or***”文字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商标由牙刷本身的样式(具体表现为圆形刷头搭配刷柄)以及“Or***”字母构成,其核定使用类别主要为牙刷。其中,刷柄的主要作用是将刷头连接到电动牙刷的底座上,为牙刷提供动力;刷毛的形状、大小和位置设计,是为了实现特定类型的清洁服务功能,这些部分都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征,导致涉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虽然涉案商标中刷毛所指定使用的颜色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但该颜色设计的微小差异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商标所带来的最为突出的视觉印象,仍然是一个带有圆形刷毛的柄状牙刷头,很难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来加以识别。

并且,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案外人宝某公司以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的样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这一事实表明,在相似产品中,圆形刷头搭配刷柄的外观造型曾因其富有美感而受到专利保护。因此,若单独将该外观造型视为涉案商标的显著要素,可能会导致其他品牌的商品被禁止使用类似设计,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由于吉某公司在本案中未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证据。基于在案现有的证据情况,法院无法判定涉案商标是否经过吉某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进而获得了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显著性。

在上述情形下,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中圆形刷头搭配刷柄的牙刷样式,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能构成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在此基础上,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后,应认定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立体商标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在多个层面有着重要意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清晰地划分了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界限。在实践中,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容易混淆,本案明确指出,即便外观设计专利已过保护期,在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时,也不能简单将已受专利保护的外观造型视为显著要素,防止了权利人不合理地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市场秩序维护角度而言,该案例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和产品设计时,需要准确把握商标显著性的要求,避免陷入侵权风险。同时,也警示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利时,要确保商标真正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滥用商标权限制市场竞争。

此外,本案对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规范了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的审查流程和判定标准,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有助于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一致性与准确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会不断涌现,本案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将持续发挥其指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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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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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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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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