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商直播作为新兴销售模式迅猛发展,其凭借快捷便利、实时互动的特性使其成为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行业的繁荣,一系列新问题随之涌现,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如何妥善处理新兴业态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合理界定各主体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成为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课题。本案作为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

一 裁判要旨

实时在线人数、在线用户活跃度等指标是评估直播内容竞争优势的重要维度。诱导网络用户在同一网络账户下,使用“屏幕自动连点”技术对网络直播间自动刷赞,虽不会导致对直播用户数量的误解,但会造成对直播间在线用户活跃度的误判,进而影响对直播间竞争优势的评估,具有不正当性。

二 基本案情

A平台是知名的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其开发者为快某公司。

追某公司是从事屏幕连点器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该产品包括一机一头和一机多头两种类型,具有模拟人手连续点击手机屏幕的功能,可应用于电子书翻页、屏幕测试、抢购、抢单、直播点赞等多种场景。

追某公司在销售屏幕连点器产品时,不仅在许诺销售网页上展示了该产品用于直播点赞的功能,还在部分销售链接的标题或页面上使用“A平台直播点红心”“防检测、防封号”等宣传用语。

快某公司认为追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追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快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50万元。

追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对追某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分类评价。

一类是制造、销售屏幕连点器的行为,一类是在许诺销售该产品时宣传将该产品用于A平台直播自动连续点赞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由于屏幕连点器本身只是实现连续点击屏幕的工具,其核心功能是解放人手操作,其可以用于电子书翻页、屏幕测试等多种合法用途,属于中立技术产品,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因此,实施该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二种行为,追某公司宣称涉案产品可用于直播间的连续点赞,该点赞行为可以反映用户与直播间的互动情况和观看热情,体现直播间用户的参与度和活跃程度,进而反映直播质量。而涉案产品可用于高频率、长时间的连续自动点赞,营造虚假的用户互动。追某公司的这一行为诱导用户进行直播间作弊,违反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且给快某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在明确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在许诺销售的标题和页面诱导用户进行A平台直播作弊的情况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案例评析

本案对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创新技术和利用创新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进行了科学分割和分别评价。这一做法为判断技术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提供了有益的示范,既积极保护了技术创新,避免因对违法行为的扩大评价而阻碍技术的发展,又合理规制了损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遏制了利用技术创新破坏市场规则的不当行为。

与操控不同用户账号实现刷量的明显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对于在同一账号下使用技术手段刷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其仅能起到烘托氛围的作用,不具有竞争损害。本案则详细分析了直播场景下连续点赞行为的技术实现方式和技术效果、点赞数据对直播平台的意义和影响,以及直播间主播和用户对直播点赞的实际使用方式等,深入剖析了该种情形下技术刷赞行为的不正当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通过对技术中立性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精准界定,为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司法标杆。在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的今天,法律既要为技术创新提供包容的发展空间,又要为市场竞争划定清晰的规则边界。只有在创新与规制之间实现平衡,才能推动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进步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唐兰
唐兰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除此之外,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也有所涉猎。
邱琭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周良钰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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