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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确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一旦商标被无效宣告,其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同时,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案情介绍
案号:(2025)渝民再2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是西藏朝天骄公司(以下简称朝天骄公司)与蜀天桥(原名朝天桥泡菜鸭火锅)及其经营者罗某某、欧某某。朝天骄公司拥有第43922726号“朝天骄”系列商标使用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蜀天桥在经营泡菜鸭火锅过程中,使用了“朝天桥”标识,朝天骄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蜀天桥的店铺装潢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蜀天桥、欧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蜀天桥、欧某某则辩称其使用“朝天桥”标识系基于合法授权,且其装潢与朝天骄公司存在差异,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朝天桥使用“朝天桥”标识属于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且其装潢与朝天骄公司不构成混淆,驳回了朝天骄公司的诉讼请求。朝天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朝天骄公司仍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朝天骄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明蜀天桥被许可使用的“朝天橘”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以及朝天骄公司在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前三年内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等事实。
三、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蜀天桥、欧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蜀天桥、欧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朝天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8万元,驳回朝天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商标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一旦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格保护,同时也警示了市场主体在使用商标时,不仅要关注商标的当前注册状态,还应关注商标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在本案中,蜀天桥、欧某某被许可使用的“朝天橘”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无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的专用权自始无效,因此其使用行为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仍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商标无效宣告后法律效果的准确适用,也明确了即使在商标无效宣告前的使用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蜀天桥、欧某某提出的其使用“朝天桥”标识系基于合法授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即使其使用行为发生在商标无效宣告前,但由于该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其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严格标准,即商标的合法性是使用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一旦商标被无效宣告,其使用行为即失去合法性。
五、案件的启示
本案对市场主体在商标使用及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应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利,及时关注商标的使用状态及市场上的侵权行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商标或进行市场竞争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此外,市场主体在签订商标授权合同或进行加盟经营时,应充分了解商标的法律状态及稳定性,避免因商标后续的无效宣告等问题而陷入纠纷,影响自身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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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周良钰律师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秦燕梅律师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