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不属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行为人直接使用京东白条等赊购方式恶意赊购商品获取财物的,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电商平台履行赊购合同,构成合同诈騙罪。

行为人盗用他人账户悲意赊购商品获取财物,造成他人账户信用额度内财产性利益减损的,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系列诈骗行为致使电商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但电商平台并非基于或者并非主要基于赊购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构成诈罪。

【基本案情】

某团伙发现向京东小金库钱包内充值后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可以提高京东白条额度,京东白条系统和京东小金库系统交互存在时间延迟的漏洞,使用京东白条额度购物的同时申请京东小金库内资金解冻可以赎回提现。

该团伙利用该漏洞,以为他人操作京东白条贷款的名义牟利。该团伙发布广告(京东贷款、不看征信等内容)招揽客户,并出资给客户的京东小金库充值,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使京东公司误认为客户具有还款能力,以提高京东白条额度。后用客户的手机在京东商城用京东白条支付购物,同时使用自己的手机将客户京东小金库内质押的钱款提现,再将收到的货物变卖获利。

该团伙利用100余人的京东账户骗取京东公司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到13年不等、罚金5万到50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虽然刑法没有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但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们通过电脑编程赋予部分人脑功能且能替代人脑开展相关业务的机器,即不是纯粹的“机器”,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人”,而应该是“机器人”。从某种角度分析,“机器”确实不能被骗,但“机器人”则可以被骗。因此,“机器不能被骗”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效果应受到质疑,应将诈骗类犯罪扩大适用于具有财产处分功能的人工智能设备。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身份真实和预设计算机交易规则的存在等,是人工智能设备作出财产处分的实质条件,行为人冒充真实用户向智能设备发出相关指令,利用预先设定程序使智能设备陷人错误认识,从而作出相应的财产处分,进而利用智能设备的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骗取财物,应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1.被告人向京东用户、京东公司隐瞒真相

被告人通过或明知他人通过发布黑户可贷、不看征信的广告吸引他人,以京东贷款的名义使用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操作,向京东用户隐瞒充值抵押赊购商品套现获利的真相,向京东公司隐瞒冒用他人京东账户操作的真相以及隐瞒赊购不还的真实意图。

2.被告人虚构财产质押的事实

被告人通过向他人京东小金库充值申购基金产品为质押的方式,虚构该京东用户自愿用财产质押的事实,制造该用户具有支付能力的假象。

三、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欺诈行为致使智能设备多次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相应的财产处分

京东集团研发京东商城、京东小金库、京东白条等多款APP,利用相关计算机技术、硬件设施等建立强大、完整的智能销售模式,集多种智能设备于一体。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向智能销售设备发出指令,致使智能设备陷人对象认识错误;其向小金库充值质押,致使智能设备陷人该用户具有还款支付能力的错误认识,提高了京东白条的信用额度;其隐瞒赊购不还的真实意图,致使智能设备陷人该用户有质押财产做担保的错误认识,作出向该用户赊销商品的处分,被告人最后利用系统交互延迟的漏洞在赊购商品的同时提取保证金,完成诈骗行为。

【文献来源】杨荣涛、亓伟:《利用电商平台系统漏洞恶意赊购商品的定性》,载《人民司法》2024年第24期


吴相茂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州市越秀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广州商学院法学院实践指导教师
        广州商学院职业生涯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涉外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公益律师”“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供稿 |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吴相茂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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