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考察对象,判断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已超规定时间。
【案件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50963.4、名称为“哈育189”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阳光种业公司认为,“哈育189”是在先已知的植物品种,“利合228”在国内首次申请品种审定或品种权保护的时间均晚于“哈育189”,不能作为评价“哈育189”特异性的近似品种。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维持<哈育189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哈育189”递交品种权申请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利合228”品种权初审合格公告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利合228”可以作为本申请递交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哈育189”并未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利合228”,被诉决定关于“哈育189”不具备特异性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确认。据此驳回阳光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阳光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哈育189”通过审定时间为2015年4月8日,“哈育189”与“利合228”相比,“哈育189”系法定在先的“已知的植物品种”,“哈育189”玉米品种具备特异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在特异性的判定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否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作为特性判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于是否具备新颖性,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基准,判断其销售推广的时间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因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在申请日之前存在的审定、推广的时间,对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与选择确定作为特异性判断的已知品种并无关联。
        本案中,阳光种业公司上诉提交的关于“哈育189”玉米品种参加品种审定预备试验、通过审定初审审核等时间点的证据,是其具备新颗性的重要事实,与选择确定其作为特异性判断的已知品种不具有关联性。否则,以“哈育189”玉米品种审定提出或通过审定的时间早于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申请日为由,将其自身作为特异性判断的已知品种,不符合需要两个以上对象比对才有可能判断是否存在区别的逻辑常理,也有悖于品种权保护制度。因此,有关“哈育189”玉米品种参加品种审定时间的证据与本案中已知品种的认定不具有关联性。

邱琭律师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秦燕梅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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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邱琭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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