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78号
【裁判要旨】
        一、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合理许可费用作为计算方式。只有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赔偿。
        二、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是侵害商标权商品的,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丰自述从路边摊等处进货,且售价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某(新加坡)公司核准注册第321**号“某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提包,之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84**号“某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包、背包、帆布背包、(女式)钱包等。某甲公司授权第三方通过淘宝网案涉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对该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此外,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查询王某丰经营的案涉店铺近3年内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数据显示,案涉店铺近3年销售总金额为2643067.83元。经核对,某甲公司主张的29款被诉侵权商品实际交易成功6458笔,共计销售金额为2044303.8元。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某H”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及吊牌、包装袋上的“某H”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构成相同商标。认定王某丰销售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在案证据能够核定王某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但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实际进价及销售成本,尚难以确定某甲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王某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开支)在合理自由裁量权范围,应予维持。
        某甲公司提起再审申请,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赔偿损失并提出两种具体计算方式:一是按照实际交易数据显示的侵权商品件数6782件和最高成本价70元计算被诉侵权商品的成本约为47万,用总销售额204万减去成本的获利约为150万;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实际销售价格158元,最高成本70元计算,被诉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为55.69%,销售额乘以利润率计算的获利约为113万。
【判决原文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属于销售侵害商标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王某丰自述从路边摊等处进货,且售价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公司主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应予采纳,依照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在实际损失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或者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为了合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公平地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让侵权人不因侵权而获利,人民法院鼓励当事人尽可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合理的许可费用。只有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予以酌定。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且侵权获利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予优先采纳。认为某甲公司对侵权获利提出的两种计算方式均具有合理性,计算所得均远超某甲公司主张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应当参考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在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是实体物,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有明确的销售价格、数量和成本,无论是从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获利的角度,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利润的减少,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利润的增加,都是实际发生并且明确具体的,因此不存在损失或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对赔偿额进行估算时可能会涉及的所谓总量控制的问题。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依法予以支持。

周良钰律师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周良钰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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