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许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的当下,品牌标识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核心要素,其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关键。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刻意在特许经营中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识,通过模仿包装、装潢等方式“搭便车”,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赔偿计算方式等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围绕特许经营中近似标识使用的侵权判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进行简要分析。
裁判要旨
侵权人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通过特许经营模式使用近似标识,并实施全方位模仿,具有主观恶意;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收取高额费用,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侵权人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为其违法所得,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在侵权人拒不提交品牌使用费等证据时,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其违法所得,计算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案情简介
瑞某公司系涉案“AA”图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长期持续的宣传与商业使用,“AA”品牌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
热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运营“aa”品牌期间,其各地加盟商在门头招牌、商品包装、手提袋、线上账号头像及宣传图片等场景中,均突出使用与“AA”商标相同的蓝白相间配色风格及相似的图案。
瑞某公司认为,热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刻意将侵权标识与特定装潢组合使用的方式,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热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热某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且瑞某公司与热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其行为不构成对瑞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aa”与权利商标“AA”均为叠加圆形轮廓的动物图案与英文字体的上下组合而成,上方的图案均采用蓝白配色,系白色动物剪影叠加蓝色圆形轮廓的设计,下方的英文字母的首部相同;尽管两者所使用的动物图案存在差异,但组合元素、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热某公司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指出,瑞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在剔除“AA”等系列商标标识后,已单独形成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显著特征。因此,瑞某公司所主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主要部分实际上均为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鉴于法院已认定热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对瑞某公司关于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计算基数时,结合热某公司通过“aa”品牌招商加盟的获利模式,认定其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在证据认定方面。因热某公司未按法庭要求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依据瑞某公司提交的加盟商采访视频、全国加盟店数量等证据,认定热某公司的违法所得至少为172万元。
综合考量热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得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鉴于该金额已高于瑞某公司主张的500万元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瑞某公司索赔500万元的请求。
案例评析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近年来,市场上出现部分经营者通过注册近似商标获取“合法外衣”,进而以组合使用、超范围使用等方式“搭便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特许经营商全方位模仿知名品牌、通过发展加盟商获利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惩戒了此类具有广泛危害的“搭便车”行为。在赔偿数额计算上,法院结合案件侵权行为特点及侵权人的获利模式,创新性地将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认定为违法所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同时,在侵权人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时,充分发挥举证妨碍规则的作用,依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违法所得,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该案的判决不仅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及举证妨碍规则的司法应用场景,对今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亦有助于提升广大中小加盟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加盟“假品牌”的法律风险;更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理念,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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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