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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如何证明存在分居事实?
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陈淑敏律师
众所周知,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成败的关键之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涉及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那么,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我们该如何收集证据材料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期推文,陈律师将从分居方面进行举证指引,整理如下。
一、关于分居的认定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分居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二种情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条解析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如果因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双方分开居住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第二,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双方分居后又同居的,需要从双方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分居的时间。
二、关于分居的证明
实务中,一方主张双方存在分居事实,可能会遭到另一方的否认。因此,我们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的证据可以是:
1. 夫妻分居协议;
2.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两年或两年以上)、居住证;
3. 双方都认识的朋友、同事或者亲戚的证人证言;
4. 居委会(或村委会)、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证明;
5. 经济互不往来独立生活的账单记录;
6. 双方关于分居事实的沟通记录等。
陈淑敏律师
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格林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格林乡村振兴战略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婚姻家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执业期间办理超百件诉讼案件,秉持“专业、认真且负责”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供稿 | 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陈淑敏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