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赔偿数额不可作为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引言】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关键举措,在遏制恶意侵权、弥补权利人损失、维护市场创新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仍存在争议,尤其是法定赔偿数额能否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与制度适用的准确性。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范围,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边界,既是规范司法裁判尺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保障。本案通过典型裁判实践,对上述关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裁判要旨
        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法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以及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均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基于不同的背景、法理和价值设立的两种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二、基本案情
        超某公司依法享有某“投光灯”外观设计专利权。2017年,该公司发现安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施了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关联企业请求宣告案涉专利权无效的主张未获支持后,安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超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2020年6月,超某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公司违背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此前侵权产品外观完全一致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超某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安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为查明安某公司的实际侵权获利情况,二审法院依法责令安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财务账册等关键证据,并明确告知其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安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意图掩盖其侵权获利事实。
三、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安某公司在其自身及关联企业此前因侵害案涉专利权被起诉,且与超某公司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仍无视法律规定及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依法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数额,以及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计算依据。需明确的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二者在设立背景、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层面存在本质差异:法定赔偿主要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难以确定时发挥补充作用;惩罚性赔偿则侧重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与遏制。因此,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因安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举证义务,构成举证妨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超某公司提出的主张及提交的现有证据(如侵权产品市场售价、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综合裁量确定安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为7.92万元。综合考量安某公司的侵权故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产品销售范围等因素,法院确定按照侵权获利数额的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安某公司赔偿超某公司经济损失23.76万元(即7.92万元×3,包含1倍实际损失赔偿及2倍惩罚性赔偿),并另行赔偿超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两项关键法律适用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清晰界定法定赔偿与裁量性赔偿的边界,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范围。本案判决明确指出,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不同,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进一步明确,在侵权获利等基数难以通过当事人举证直接查明,但存在举证妨碍情形时,法院可基于现有证据依法裁量确定侵权获利数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强化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本案中,法院针对安某公司拒不提交关键证据的举证妨碍行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通过裁量确定侵权获利数额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有效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更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严厉惩戒了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为激励创新主体积极投入研发、保护创新成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唐兰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解决经验,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它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也颇有心得,另涉猎解决合同、股权、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等一般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事务。


周良钰律师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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