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工业自动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承载企业商誉的核心载体,其保护边界与侵权认定标准也面临新挑战。其中,“隐性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因不直接呈现“去除原商标并贴附新商标”的典型形态,而是通过去标改造、关联宣传等隐蔽方式转移商品信誉,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对商标权人的创新成果与品牌价值造成侵蚀。在工业自动化机器人这类技术密集型产业中,此类行为还可能阻碍产业创新活力释放,影响“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本文结合涉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去标改装的典型案例,围绕隐性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展开简要分析,明确侵权构成要件的适用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与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裁判要旨】·
反向假冒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三项核心要件:
1.存在更换商标行为:该行为不仅涵盖去除原商标后重新粘贴新商标的情形,还包括将去除商标并改造后的产品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若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产品实施改造,且改造后的产品与原产品存在紧密关联的,即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形。
3.产品投入市场:“投入市场”不应仅限定为销售行为。若通过更换商标,将原商标权利人积累的商誉转化为自身商业经营活动的竞争优势,同样构成投入市场的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匠公司与吉林某匠公司,均为工业自动化机器人领域内专注技术创新的科技企业,已在机器人等商品类别上依法注册“某匠”“*STRONG”等商标,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维公司在未经二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
1.擅自拆卸二原告生产的“BQ1200型机器人”部分组件,抹除机器主体上“某匠”“*STRONG”商标及二原告公司logo等标识,将其改装为被告的检测机器人,并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展会中公开展示。
2.拆卸涉案机器人部分组件、去除相关标识后,将改装后的产品作为被告自有产品印制于宣传彩页,并向市场广泛分发。
此外,二原告在其机器人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载明“不得随意拆卸、替换机器人上的零部件”。基于上述事实,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围绕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三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更换商标”行为的认定
对“更换商标”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去除原商标后物理粘贴新商标”这一单一形式。本案中,被告虽未在去标改造后的产品上物理贴附自身商业标识,但在宣传过程中,刻意将该产品与被告的公司名称、服务业务进行关联绑定,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实质产生了更换商标的法律效果。
(二)关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认定
被告未经二原告(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对涉案机器人进行改造。从产品用途来看,改装前后的产品均应用于光伏板相关特定场景,目标客户群体高度一致;从产品核心属性来看,履带式行进主体是机器人实现自动化功能的基础,光伏行业经营者在选择该类产品时,通常会以该核心部件作为识别产品来源的重要依据。
被告的去标改造行为,不仅干扰了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还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标合理使用”范畴,也不符合“商标权利用尽”的适用条件。
(三)关于“投入市场”行为的认定
销售行为固然是产品“投入市场”的典型表现,但并非唯一情形。本案中,被告将改装去标后的机器人作为其提供检测服务的核心工具对外宣传,实质是通过更换标识的方式,将原本属于二原告的商标信誉,转化为自身开展光伏板检测服务类商业经营活动的竞争优势。
该行为既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来源,侵占了二原告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商业空间,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受到法律规制。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支持二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其主张的1元赔偿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典型的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纠纷案件,通过对反向假冒行为构成要件及行为本质的深入剖析,进一步丰富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具有以下三方面重要意义:
(一)立足立法目的,明确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
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不应仅从商品物理属性或功能进行单一考量,而应结合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下游行业关联度等多重因素综合分析,确保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二)紧扣司法导向,更新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思路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以及“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目标的提出,司法实践中对反向假冒行为的认知与判断需不断深化。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精准规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三)聚焦产业创新,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工业自动化机器人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动力。本案判决通过依法保护二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了其业务发展因反向假冒行为受到不正当限制,不仅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团队律师分别是杨河律师、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等,律师助理周良钰、严己、郑南坤。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本所知识产权部入选“2023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已连续三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
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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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周良钰律师
        周良钰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具备理工科与法学的复合学科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攻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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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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