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 “关键防线”。近期,本所黄庆华律师团队黄庆华律师、林美琪律师代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凭借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及证据的有效组织,成功使法院认定原告就Y电站工程的工程款主张已过时效,同时合理界定 X、Z 电站工程的时效起算点,最终为企业大幅降低支付数额。本案诉讼时效抗辩的成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务经验。
一案情简介
        十年前,A地区遭遇特大洪灾,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旗下X电站、Y电站及 Z电站拦河坝受损。三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委托原告丁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戊公司进行抢修复产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丁某于 2024 年 3 月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三十余万元及利息,其中包含 X、Y、Z三个工程对应款项。
        我方代理三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经对案件材料的细致梳理,律师团队判断三个工程中的Y工程相关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X、Z 电站工程虽未过时效,但需重新核算工程款金额。
二核心难点:诉讼时效认定的三大争议焦点
        ①时效起算点模糊:涉案三个工程完工时间不同(X电站 2014 年完工,Y 电站、Z电站2015年左右完工),结算材料落款时间分散(Y电站 2017 年 6 月 签署结算文件,X电站2015年12月 签署工程量签收单),需明确三个工程各自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与否:原告2021年曾向甲公司某总经理交付结算资料并催收本案工程款,主张曾中断诉讼时效。
        ③不确定债权的时效适用:我方仅确认X、Z 电站工程的工程量,不认可原告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价》,在本案诉讼中启动了司法鉴定。
三我方诉讼时效抗辩的核心策略与法院支持逻辑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本案适用法律,因争议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裁判规则,我方从 “时效起算点界定”“中断事由否定”“不确定债权时效规则适用” 三个维度展开抗辩,最终得到法院全面支持,具体逻辑如下:
(一)Y电站工程:债权确定之日起算时效,无中断事由,已过时效
        ①明确时效起算点:结算文件签署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4号)及司法实务规则,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 “债权确定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中,Y 电站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表》《工程签证单》均落款于 2017年6月某日,载明工程款具体数额,且有甲公司、监理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名,明确了债权数额,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清工程款”,而结算文件签署时工程早已验收合格,故2017年6月某日既是债权确定日,也是履行期限届满日,时效应自此起算,适用《民法通则》二年时效,即时效届满日为2019年6月。
        ②否定原告的 “时效中断” 主张:“交付资料≠催收+同意履行”
        原告称 2021 年曾向甲公司某总经理交付结算资料,构成时效中断,我方抗辩:
        ①“交付资料” 无催收意思表示,接收资料并非明确承诺履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资料时附带 “要求支付工程款” 的书面或口头主张,甲公司A总接收资料无任何“同意支付”的承诺;
        ②即便存在催收,也已过时效。2021年交付资料时,Y 电站工程时效已届满。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定Y工程相关诉讼请求已过时效。
(二)X、Z 工程:债权数额未确定,时效从造价鉴定确定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若工程款数额未确定,则无‘应付’基础,时效尚未起算”。本案中,X、Z 电站工程仅在2015年12月某日签署《工程量签收单》,确认了施工范围及工程量,但未约定单价及总造价,我方亦不认可原告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价》。
        因此,在本案启动司法鉴定前,X、Z 电站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无明确的“应付工程款之日”,时效应从司法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算,原告于2024年3月起诉时,时效尚未起算,故该部分诉求未过时效。
四判决结果与抗辩成效
        法院采纳我方针对Y工程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针对Y工程的工程款主张。X、Z 电站工程工程款从司法鉴定确定造价之日起算时效,未过时效,但需结合款项抵扣规则重新核算,判决三被告最终支付数额大大低于原告起诉数额。
        本案中,诉讼时效抗辩的成功,直接使原告超过80%数额的诉求被驳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30万元,同时明确了“建设工程中不同类型债权的时效起算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抗辩思路——对于已结算、债权数额明确的工程,需精准锁定结算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同时严格审查中断事由的证据;对于未结算、债权数额不确定的工程,可主张时效从造价确定之日起算,有效阻断“超期主张”的风险。
黄庆华律师团队
        由黄庆华律师(高级合伙人)、林美琪律师、陈铭希律师、周腊梅律师组成,专注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及争议解决。团队以“团结、快速、贴心、专业”为宗旨,以专业、高效服务赢得客户信赖。
黄庆华律师
        黄庆华律师,创立以“团结+快速+贴心+专业”为服务宗旨的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模式,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重点业务领域:
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
        其他社会职务: 
        中共广州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理人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风政风特邀监督员、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清远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清远市侨界青年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乡村振兴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与乡村振兴工作委员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共与公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刑事合规及涉刑委委员、清远市驻镇帮镇扶村专家指导服务团入库专家、清远仲裁委员会/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获得荣誉:
        2020年6月获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2019-2020年度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2年6月获中共广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2021-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3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2年度优秀公益律师奖”“2022年度理论成果鼓励奖”;
        2024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4年度业务成果三等奖”。
陈铭希律师
        陈铭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政府 / 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复议 / 诉讼、不良资产(债事后端)处置,擅长整合 “诉讼 + 非诉” 全流程法律服务,在民行交叉、刑民融合案件及重大资产处置中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林美琪律师
        林美琪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华南农业大学理学及法学双学士。执业后专注于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事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刑事诉讼等方面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可及时、有效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周腊梅律师

周腊梅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和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票据追索、股权合作、劳动争议、建筑工程等类型业务。办案过程注重证据链梳理与策略定制,以“专业严谨、务实高效”为执业理念,始终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

供稿 | 黄庆华团队 林美琪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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