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特许经营模式因能高效整合资源、快速拓展市场,在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被广泛应用。然而,该模式下商标、字号等特许经营资源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以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擅自使用特许方品牌标识的侵权行为最为典型。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当当事人事前已就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作出明确约定时,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中能否直接适用该约定,成为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本案即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典型案例,其裁判思路对规范特许经营领域侵权行为、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为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可就相应侵权行为预先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计算基数和倍数。法院在判定被告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可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基数和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酒店服务“A”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为个体工商户,原名为象山区A商务酒店。其经营者曾以其名下注册的另一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管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若在合同终止后,仍擅自使用原告的“A”商标,经营者需自愿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的5倍,向原告支付商标使用费。
此后,被告经营者与原告依法解除合同,并于解约当年注册成立本案被告主体,且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标识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同时,被告还将与原告“A”商标完全相同的“A”文字,作为自身的企业字号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其依法享有的“A”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合计80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在酒店店招、室内装潢、房间电器以及卫浴用品等多处显著位置,均使用了“A”标识,与原告“A”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店服务类别相同,且相关标识与原告“A”商标构成近似。此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酒店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A”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字号使用,其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已形成的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从客观效果来看,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经营者曾作为原告“A”商标的被授权方,实际接触过该商标,其在解约后仍实施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综合考量被告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经营酒店的规模大小、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等因素,能够认定被告的侵权情节已达到严重程度。综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方面,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商标使用管理合同》,权利人(即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法院参考酒店行业内客房的平均入住率,按照“房间总数×平均入住率×平均客房单价×经营时间”的计算方式,核算出涉案酒店在侵权期间的营业收入,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25888元。结合双方在《商标使用管理合同》中约定的5倍赔偿倍数,法院认定被告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数的5倍,即62944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944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赔偿数额计算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在特许经营模式下,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解除合同后,仍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如商标、字号等)而引发的纠纷频发。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人,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风险持续居高不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在在先签订的《商标使用管理合同》中,就后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所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审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采纳了双方在先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基数计算方式,结合被告实际经营的客房数量、入住率、客房单价等客观情况,精准核算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同时,直接采纳合同中约定的5倍赔偿倍数,最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
本案的裁判结果,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竞争秩序、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价值,为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我所知识产权部由杨河律师团队带队,团队成员还包括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周良钰律师、严己律师、陈国荣律师、郑南坤律师助理、张齐治律师助理等。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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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部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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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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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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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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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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