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该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规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重要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在便民利民、高效解纷和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新规的变化,我们对比了2025年新规与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并以表格形式梳理了主要变化。新规在案件管辖类型、上诉审理机制等方面均有显著调整,体现了互联网司法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二、变化解读与影响分析
1管辖范围——聚焦新型数字纠纷
        新规在案件类型上进行了大幅调整,新增了网络数据权属、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反映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权益保护的需求。同时,移除了金融借款合同、著作权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这些案件可能回归普通法院或由专门法院管辖,体现了互联网法院更专注于纯网络环境下的争议解决。
2上诉管辖——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新规统一了上诉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再区分著作权和域名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一变化简化了上诉流程,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3行政监管范围扩大
        新规将行政纠纷范围扩展至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而旧规仅覆盖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商品交易管理。这强化了对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司法支持,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4延续与优化
        协议管辖规则基本保持不变,继续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强调格式条款的合法性。新规的施行条款明确了过渡安排,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稳衔接。
三、确定管辖法院的核心思路
1第一步:看案件类型
        首先判断你的纠纷是否属于新《规定》第一条中列举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2第二步:看协议约定
        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再看合同中是否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根据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3第三步:看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
        如果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无效,则适用法定管辖,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而由于这些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所以此时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特指当地的互联网法院。
举例说明
示例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常见)
        一位在深圳的消费者小王,在某宝(公司注册地在杭州)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收货地在深圳。后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欲起诉。
        管辖法院分析:这是典型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某宝的用户协议中如果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被告是某宝平台上的商家,如果能确定商家是个人或公司,以其为被告,则去该商家住所地(比如上海)的互联网法院(即上海互联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消费者常将电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或单独被告,若以某宝公司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杭州,因此本案可以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示例2: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新兴类型)
        广州的游戏玩家小张,在一款由北京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中,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了稀有装备(虚拟财产)。某日,游戏公司以小张使用外挂为由,永久封禁其账号并没收了该装备。小张认为公司处罚无据,欲起诉要求返还虚拟财产。
管辖法院分析: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明确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游戏用户协议中很可能约定由“游戏运营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游戏公司,其住所地在北京,
根据协议管辖,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示例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全在线完成)
        一家上海的设计公司,与一个位于广州的SaaS(软件即服务)云设计平台签订了在线服务合同,全程在线签订、支付和使用。后因平台服务不稳定导致设计公司数据丢失,产生损失,设计公司欲起诉该平台。
管辖法院分析:这是“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查看在线服务合同条款,很可能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果协议有效且明确约定了由广州的法院管辖,则去广州互联网法院。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无效,则被告住所地(广州)和合同履行地(即接受服务的网络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原告住所地等)的互联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便利的,比如上海互联网法院或广州互联网法院。因此,优先依据协议确定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无协议则可选择广州或上海的互联网法院。
示例4:对网络监管行政行为的诉讼
        北京某科技公司因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该科技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欲提起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分析:这是“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作出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是互联网司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通过优化管辖范围和完善上诉机制,进一步提升了互联网法院的专业性和效率。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更好地应对网络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新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大家关注,如在适应新规管辖时遇到困难,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5版和2018版全文
一、法释〔202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            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三条  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九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唐兰律师

唐兰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专利代理师、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核心成员之一,专注专利领域7年以上,擅长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近期代理案件入选“2024年湖北省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我所知识产权部由杨河律师团队带队,团队成员还包括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周良钰律师、严己律师、陈国荣律师、郑南坤律师助理、张齐治律师助理等。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我所知识产权部今年再次入选2025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至此已连续四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
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供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唐兰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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