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交叉领域,侵权警告函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防范侵权损害扩大的重要工具,也可能因使用不当沦为商业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其行为性质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尤其在“国产替代”战略推进、科创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体外诊断等技术密集型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侵权警告函的发送是否具备正当性,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行业创新生态与企业发展进程。本案围绕“光激化学发光均相免疫分析技术平台”引发的商业诋毁争议,聚焦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判断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裁判要旨
        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告函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函件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发送时,以有效的知识产权为依据,在函中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及已提起维权诉讼等情况,且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二基本案情
        原告某兴公司的核心产品为“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盒”。被告某阳公司是被告某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被告主要产品为“光激化学发光均相免疫分析技术平台”(下称“LICA技术平台”)。
2019年4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及其股东发送侵权警告函(下称“402警告函”),主张员工程某从被告某阳公司处离职后入职原告某兴公司,擅自披露其掌握的LICA技术平台相关商业秘密,供原告研发均相免疫分析产品,认为程某及原告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年6月5日,某阳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将原告及程某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该院审理认定,程某向某兴公司披露涉案商业秘密,某兴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判令某兴公司与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本案诉讼发生时,前述案件仍处于上诉阶段。
2019年10月12日,两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的潜在客户瑞某公司发送警告函(下称“1012警告函”),称某兴公司生产的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瑞某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停止许诺销售等行为。发函前,被告某阳公司已就该侵权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警告函的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35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发送侵权警告函是正当维权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告函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因素,综合考量权利人在发送函件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在发送时,以有效的知识产权为依据,在函中披露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及已提起维权诉讼情况,且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其已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402警告函”所涉商业秘密侵权判断通常具有较强专业性,而涉案涉嫌侵权事实的基本判断已得到一审判决认可,这表明被告发送“402警告函”时,对原告及程某侵害商业秘密事实的判断具有一定准确性,达到了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关于函中声称“程某及原告涉嫌构成商业秘密罪”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法院认为,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选择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权,且函中使用了“涉嫌”一词,已体现谨慎态度。
        对于“1012警告函”,被告发函时所依据的均为当时有效的专利权,且在函中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及已提起维权诉讼情况,还附列产品对比图,同样尽到了注意义务。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亦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聚焦体外诊断这一“国产替代”关键领域,围绕侵权警告函性质认定展开争议。裁判结果既厘清商业维权与商业诋毁的法律边界,也为科创企业关键发展阶段提供明确司法指引,兼具实践价值与行业意义。
        法院确立“权利依据+谨慎义务”判断标准,为技术密集型领域维权划清边界:一方面,要求警告函需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为基础;另一方面,权利人需尽审慎义务,在函中明确权利范围、侵权信息及维权程序,且发送对象需具有针对性。该标准既保障合法维权,也防止警告函沦为竞争工具,守住市场公平底线。
        本案发生时,被告正处于科创板上市筹备关键期,原告诉求实质可能干扰其上市进程。法院审理确认,被告“402警告函”用“涉嫌”措辞体现谨慎,“1012警告函”附产品对比图增强透明度,两封函件均有合法权利依据,符合正当维权特征。最终驳回原告诉请,不仅助被告成功上市并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向市场释放“司法不支持以诉讼狙击上市”的信号,为科创企业营造稳定的法治环境。
        体外诊断作为“国产替代”核心赛道,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本案判决明确正当维权标准,既引导企业依法维权,也警示企业避免维权行为失当;同时遏制滥用诉讼干扰竞争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秩序,为“国产替代”领域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提供司法支撑,助力构建“鼓励创新、尊重产权、公平竞争”的科创生态。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是我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我所知识产权部由杨河律师团队带队,团队成员还包括秦燕梅律师、马艳桃律师、邱琭律师、唐兰律师、周良钰律师、严己律师、陈国荣律师、郑南坤律师助理、张齐治律师助理等。他们均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执业背景,精通知识产权理论,谙熟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了解业界最新动态;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专业技巧和实战经验。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而且还在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高新、边缘领域提供尖端的法律服务。
       我所知识产权部今年再次入选2025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至此已连续四年荣获此称号,这是对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提升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湛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部部分律师简介
杨河
        杨河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第八届管委会主任、现任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与环境学双学位。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执业范围不仅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传输、域名、特许经营、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主要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专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律师调解员、广州市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广东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库成员、广东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专家库首批成员、广州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副会长。

        部分荣誉:
        2021-202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诉讼工作优秀团队负责人、2022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代理人、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事务)委员会委员”、2017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大律师”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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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燕梅律师
        秦燕梅律师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马艳桃
        擅长知识产权非诉及诉讼业务领域。执业以来,一直专注知识产权领域。所代理的案件曾获“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广东知识产权协会2021 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  年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等荣誉。
邱琭
    邱琭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时具备理工科背景及海外学习经历。曾就职于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公司的商标、专利、版权、反洗钱及风控合规等法律合规工作。目前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职律师,负责团队中知识产权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诉讼及非诉工作。目前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维权工作,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其中,代理的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郭某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

严己

        严己律师,毕业于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获 LL.M.学位),具备国外知识产权法律背景,现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团队中负责处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及专利权诉讼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曾在代理机构担任涉外商标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涉外商标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涉外商标申请、商标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可为客户提供商标布局、维权等方面的建议方案。

撰稿|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郑南坤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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