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en information
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中,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因村规民约的不当限制而受损。近日,我所黄庆华律师、林美琪律师代理的刘某女士(化名)与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历经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胜诉的曲折历程,最终凭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新规支持及扎实充分的证据链,成功为当事人刘某追回全额征地补偿款,成为该法实施后维护农村户籍女性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1991年8月,刘某女士与某组村民赵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村,此后一直在村内生产、生活。2010年2月,刘某与赵某离婚,户口未迁出,仍独立落在该村且未再婚。多年来,刘某始终积极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村内发生老人丧葬事宜时,均按要求出钱出力协助处理;同时持续享受成员待遇,曾领取某年底分红、三八妇女节补贴等福利。2021年11月,刘某还以个人名义成功申请位于被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获批建设住宅。
2025年1月,被告在分配2024年征地补偿款时,却以“刘某与村民赵某已离婚且赵某已再婚”“本集体经济村规民约约定不分配给外嫁女”等为由,不将刘某列入分配名单,拒绝支付刘某85200元的征地补偿款。
二、原一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错判
在本案原一审审理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生效,如何准确适用新规认定成员资格、确定案件受理范围,成为本案关键法律要点。
原一审裁定作出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此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施行。原一审法院以“原告应先向有关机关确认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的起诉现时并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给案件推进造成阻碍,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大幅上升,还一度造成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代理人从法律、事实两方面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本案情况,明确指出原一审法院存在因错误适用法律导致错判的问题,必须提起上诉才能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再次取得当事人信任。
三、原二审纠正原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原一审法院以“需先经行政确认”为由驳回起诉的错误,代理人援引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结合刘某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资格页面,明确成员身份早已得到确认,无需额外行政确认,此类收益分配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原二审采纳上述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在实体审理后再行处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四、重一审适用新规确认成员资格
重一审法院结合新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据“户口加义务”原则,对刘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1
认定原告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成员资格登记页面足以证明成员身份;村内老人丧葬事宜的参与记录、出资凭证,证实刘某持续履行成员义务;三八妇女节福利领取记录、年底分红凭证,佐证刘某长期享受成员权利;宅基地审批文件进一步印证刘某成员权益得到集体认可。重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户口长期在村内、无丧失成员资格的法定情形(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等),依法享有被告合作社成员资格。
2
明确案涉村规民约无效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被告以离婚为由剥夺刘某分配权的村规民约,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得因离婚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
支持核心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结合刘某完整的成员资格证据链,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支付 85200 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五、终审判决支持支付征地补偿款
重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某支付征地补偿款 85200 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的胜诉,既得益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法律适用的明确指引,也离不开完整扎实的证据支撑。刘某提交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页面、义务履行记录、权利享受凭证等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证据链,为成员资格认定提供了关键依据。本案代理人凭借对新规的精准解读、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坚定的维权立场,成功维护了农村户籍女性的平等财产权益,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注入了强劲的法律力量。

陈铭希律师
陈铭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政府 / 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复议 / 诉讼、不良资产(债事后端)处置,擅长整合 “诉讼 + 非诉” 全流程法律服务,在民行交叉、刑民融合案件及重大资产处置中具有丰富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