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因工身亡,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还无财产可赔,家属的赔偿款难道只能落空?本所黄庆华律师、林美琪律师为工亡家属成功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切实维护工亡家属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李某某在工作地点、工作期间工亡,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权益,李某某家属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先经劳动仲裁及两级法院诉讼,确认李某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再经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 793060.31元,并按月支付李某某配偶抚恤金1280元/月。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执行款十余万元,后用人单位破产清算仅分得六万余元。扣除工资及部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仍有丧葬补助金400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5664.66 元、截至2025年 8 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02400元(暂计628072.66元)未支付,后续按月抚恤金也无着落。
【律师代理思路】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文书后,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明确支付金额及后续按月抚恤金的主张。
【案件结果】
        在本所黄庆华律师、林美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完成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等全部法定程序,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且无力偿付工伤待遇的事实。随后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成功启动先行支付流程。在2026年春节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丧葬补助金、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截至2025年8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2025年9月起按月向李某某配偶发放抚恤金,直至其丧失领取条件。家属的合法权益终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兜底保障得以实现。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到账凭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典型适用案例。对劳动者而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兜底的维权保障线。在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无力偿付甚至恶意逃避赔偿责任时,打破了执行不能的维权困境,让因工伤亡职工的遗属能切实获得经济补偿,保障基本生活。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非降低成本,反而是埋下巨大法律风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还会因未缴社保面临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后经营也会受严重影响。
        对社保经办机构而言,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法定职责。符合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就应依法启动先行支付,不得无故拒绝。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且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基金支付的项目。
黄庆华律师团队
        由黄庆华律师(高级合伙人)、林美琪律师、陈铭希律师组成,专注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及争议解决。团队以“团结、快速、贴心、专业”为宗旨,以专业、高效服务赢得客户信赖。
团队成员
黄庆华律师
        黄庆华律师,创立以“团结+快速+贴心+专业”为服务宗旨的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模式,现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兼第一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
        重点业务领域:
        政府与企业合同法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
        其他社会职务: 
        第二届中共广州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广州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南沙第四联合党支部书记、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与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第一届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理人联合会执行副会长、首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风政风特邀监督员、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清远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员、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清远市侨界青年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乡村振兴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刑事合规及涉刑委委员、清远市驻镇帮镇扶村专家指导服务团入库专家、清远仲裁委员会/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获得荣誉:
        2020年6月获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2019-2020年度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2年6月获中共广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2021-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3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2年度优秀公益律师奖”“2022年度理论成果鼓励奖”;
        2024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24年度业务成果三等奖”。
林美琪律师
        林美琪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华南农业大学理学及法学双学士。执业后专注于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事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刑事诉讼等方面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可及时、有效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陈铭希律师

陈铭希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政府 / 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复议 / 诉讼、不良资产(债事后端)处置,擅长整合 “诉讼 + 非诉” 全流程法律服务,在民行交叉、刑民融合案件及重大资产处置中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黄芷雅律师
        黄芷雅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本科俄语、法学专业,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律硕士,俄语、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执业领域聚焦于商事合同诉讼及仲裁、跨境争议解决、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长期为政府部门、国企、学校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高效协助中外客户应对跨国交易合同、股东间股权纠纷等问题。

撰稿 | 黄庆华律师团队 林美琪律师
编辑 | 林凯珊
审核 | 葉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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