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提审纠错
我所成功代理商标侵权再审案件
助当事人实现翻案维权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近日,我所杨河律师团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提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纠正了二审判决的错误认定,支持我方当事人(河南某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这一结果,来之不易。
本案自2024年年初提起再审申请,历经广东省高院决定提审、排期审理等程序,终于拨开迷雾、正本清源,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律师专业维权力量。

基本案情
        河南某公司享有案涉商标专用权,并与中山某公司于2021年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中山某公司的第三方合作整机生产商,必须获得河南某公司审核并取得授权,方可使用案涉商标。然而,河南某公司发现在四川省崇州市某店铺销售贴有案涉商标的电器产品。该产品外包装同时显示中山某公司及世纪某公司名称,生产能耗标签生产者一栏显示为世纪某公司。由于中山某公司已经注销,河南某公司遂将中山某公司的股东、世纪某公司及崇州某店铺列为共同被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提起诉讼。

一审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山某公司、世纪某公司、崇州某店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结合在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中山某公司未经河南某公司许可,将案涉商标授权给世纪某公司生产,涉案商品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世纪某公司作为生产方,应当知悉河南某公司的商标情况,在应审核中山某公司授权许可权利的情况下,仍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综上,认定中山某公司与世纪某公司共同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某公司的股东对申请注销登记前发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崇州某店铺作为一般销售者,已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销售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审反转:责任认定被推翻
        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认定:在河南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由世纪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情况下,二审认为中山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委托方,是案涉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世纪某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将案涉商标贴附在商品上,仅属于加工过程中的某一环节,非对涉案争议商标实施的使用行为。据此,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并未支持河南某公司的全部主张。

再审决胜:广东省高院依法提审、纠错翻案
        河南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提审该案。
        经再审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焦点为:世纪某公司和中山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商品本身及外包装箱上均标有案涉商标;外包装箱、保修卡、说明书等载明世纪某公司为生产者,中山某公司为商标授权企业或监制;上述事实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中山某公司授权世纪某公司进行生产;也就是说,世纪某公司并非中山某公司的零部件生产商,而是合作的整机生产商;根据合同约定,该行为必须经过商标许可人即河南某公司的审核通过并取得授权;然而,中山某公司和世纪某公司的该生产行为,并未通过河南某公司的审核授权;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案涉商标,共同侵害了河南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针对世纪某公司关于“委托加工关系”的辩称,广东省高院认为:世纪某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无任何履行凭证进行佐证;同时,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中山某公司自己生产整机,就必须通过河南某公司的审核和授权。然而世纪某公司作为整机生产者,并非零件生产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通过河南某公司的审核和授权。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二审法院的错误认定,支持河南某公司关于中山某公司、世纪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理由成立,改判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再审请求!

总结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框定,更是每一次严谨举证与据理力争的结果。本案从一审的初步胜诉,到二审的突然逆转,再到再审的最终翻盘,过程跌宕起伏,也充分考验了杨河律师团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控与应变能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与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廓清了品牌合作中的责任边界,为同类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我所将继续以专业为盾,以法理为剑,为客户的品牌资产保驾护航。
案件承办律师
杨河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八届管委会主任
        其他社会职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垄断与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广东省专利信息协会监事。
        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
        承办了全国第一起城市雕塑“五羊石像”(广州城市标志)著作权纠纷案;“新百伦”商标侵权诉讼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相关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知名动画片《洛洛历险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获顶格法定赔偿);知名风机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获顶格法定赔偿);南湖国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顶格法定赔偿)等。2017年至2026年承办的多件知识产权案件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奖项等。
秦燕梅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其他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及隐私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过大量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其中代理的“meisuli.com”网络域名纠纷案入选2020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九洲普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某旅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入选2023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某动画片侵害著作权纠纷获2023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度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2024年承办关键词案件获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周良钰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其他职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依托理工科与法学复合型学科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成功代理“河南某公司诉中山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及“某博主名誉权纠纷”等多起案件,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
撰稿 | 杨河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丨林凯珊
审核丨葉素筠

案件咨询
400-700-0148
* * * 发 送
* *
联系我们
020-66600890
greenleaflaw@126.com

法律咨询电话: 020-66600890

涉外业务咨询热线: 020-66600890

Read More About Us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9634号

    关闭